會員福利互助實施辦法





 

 

 

 

 

 

會員福利互助實施辦法

一、目的:
為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並增進會員福祉。

二、互助對象及範園:

   (一)互助對象:

                        凡屬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並依本會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如有特殊事故,

                        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互助範圍:

1、會員死亡遺屬之撫慰。

2、會員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之祭奠。

3、會員傷病住院之慰問。

4、會員老年退休之福利。

5、會員本人結婚之祝賀。

6、會員遭遇特殊災難之救助。

三、經費來源及管理:

(一)經費來源:
1、本會會員每人每月繳納福利互助金新台幣壹拾參元正。
2、本會預算按期編列福利互助金專款。

(二)經費管理:
本互助金均予專戶提存,其各項收支按月提報理監事審查。

四、給付標準:

(一)會員本人死亡:

1、入會未滿五年者,發給撫慰金壹仟元。

2、入會滿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者,發給撫慰金貳仟元。

3、入會滿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者,發給撫慰金伍仟元。

4、入會滿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者,發給撫慰金壹萬元。

5、入會滿三十年以上者,發給撫慰金貳萬元。

(二)會員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發給祭奠金壹仟元。

(三)會員因傷病住院,入會滿一年住院達十天者慰問金伍佰元,滿三十天發給慰問金壹仟元。

(四)會員年老退休:

1、入會滿十五年者,發給退休金壹仟元。

2、入會滿二十年者,發給退休金貳仟元。

3、入會滿三十年者,發給退休金陸千元。

(五)會員本人結婚,入會滿一年,致贈禮金壹仟貳佰元正。

(六)會員遭遇特殊災難或罹患重病,足以使其個人及家屬生活陷於困境,經提出證明文件,

             經查證屬實,並經福利互助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依實際情形發給救助金;每位會員

             只限申請一次,最高金額伍仟元。

五、互助金申請、審核及核發程序:

(一)會員申請福利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件提出申請,

            逾期概不受理,視同棄權,每位會員只限申請一次。

(二)本會於受理案件時,應即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或赴地查證,以求確實,

            經查核完成之案件,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陳報福利組長及常務理事核定後實施。

(三)經核定發給福利互助金之案件,應予列冊登記備查。

六、設置福利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員各一人負責處理會員福利互助金工作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提經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通過,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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