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新北市木工業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木工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知識、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改善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瑞芳區東和路三十三號二樓。

.........................................

第二章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團體協約締結修定及廢止。

2.勞資爭議之處理。

3.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4. 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5. 勞工教育之舉辦。

6. 會員就業之協助。

7.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8. 工會及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9.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10. 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11. 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 條: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從事木工(如建築修繕房屋、室內裝潢木工、木板、船舶等之木工工程)製造木材、家具、器物等木器及相關之木作職業工人,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在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1.  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  無行為能力者。

  3.  離職轉業者。

  4.  拒繳各項費用者。

 

第 八 條: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及從事工作聲明書,經本會理監事調查屬實,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及繳納入會費,始准予入會,並送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但理事會休會期間,無法審查會員資格時,由理事長先行審查,經審核合格准予入會者,應提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 九 條: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之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形報告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

第 十 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須遵守本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如逾期未繳納任一應繳之費用,逾期二十日經函(雙掛號催繳)通知仍不置理者,逾三十日即先予退會、停保,如復保時應繳清積欠之各種費用,並按本會章程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防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察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送請新北市政府備案,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一律繳清。

.........................................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一五Ο人時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年滿二十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具有本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身份者,不得當選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業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之三組,各組由理事互推一至二人負責該組之事務。

1.        總務組:
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畫,報告、預算、決算,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務。

2.        組訓組:
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3.        福利組:
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康樂活動、職業介紹,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宜。

第十七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負責處理監察業務。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會職權如下:

 1.  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2.  工作方針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3.  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4.  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5.  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理。

 6.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7.  會內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8.  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合併或分立。

 9.  會員之除名,及理()事會決議案之複議。

10. 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11.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2.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3.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暨會員勞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4.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5.  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送審。

                    6.  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7.  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畫之推動會務。

第廿一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2. 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3. 考查本會職員、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廿二條: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或支部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廿三條: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職業總工會為會員,並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第廿五條: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之請或常務理()事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如有特殊事故,亦可邀請候補理事、監事分別列席。

第廿六條:會員代表應準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大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之半數。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廿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案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入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新台幣一、ΟΟΟ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經常會費,定為每一會員繳納一四Ο元,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送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始得行之。

第卅二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二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稽核,如會員有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三條:本會作及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其剩餘財物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為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送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Back to Top